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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公約

機具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1. 一、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松山文創園區營運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營運管理單位」)為有效管理與維護「松菸創作者工廠」(以下簡稱「本場地」)及其所屬機具設備之運作正常,並確保經營運管理單位核准使用空間之創作者(以下簡稱「創作者」)或其他因特殊需要並經核准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一般使用者」)之使用安全,訂定「松山文創園區松菸創作者工廠機具設備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二、
    本場地之機具設備,僅供創作者與一般使用者申請登記使用,且僅限於本場地內使用,不得攜離所限制之使用範圍;因安全考量,非創作者或非一般使用者不得申請進入機具設備間內使用機具設備;惟本場地因辦理活動需要使用時,得有優先保留申請登記使用機具設備之權利。
  3. 三、本場地之機具與設備僅限簽署「松菸創作者工廠機具設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意書」之創作者與一般使用者登記使用,與此相關之收費標準及規範,由本場地公告辦理之。
  4. 四、
    工作安全與衛生規範事項:
    (一) 申請與登記使用規範
    1. 使用機具設備前,應向本場地申請與登記使用,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若經查未符合申請與登記使用規定者,本場地得當場制止操作,並停止其機具設備之申請與登記使用權30日。
  5. (二) 一般安全衛生規範:
    1. 創作者及一般使用者使用機具設備前,應對於所執行作業熟知其安全要項,以免危害發生。
    2. 使用機具設備前,首先要瞭解工作環境,營運管理單位提示之事項應予以牢記。
    3. 工作範圍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危險。
    4. 所有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立即通知營運管理單位。
    5.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電氣手工具應確認絕緣完好,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確保安全。
    6. 本場地內廢棄物、垃圾應堆置於指定垃圾存放處,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所有毒性及腐蝕性之原料不得隨意放置,應貯放至安全處所,非經營運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擅自挪動。
    7. 機具設備運轉期間,相關換氣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關閉。
  6. (三) 機具與設備之操作規範:
    若未能符合下列操作規範,致使人員危安事件、機具與設備之遺失或損害等情事,營運管理單位予以登載記錄,並得視情節輕重,得立即要求改善、制止操作、停止機具與設備之申請與登記使用權30~90日,或終止創作者之相關權利,並應負相應之損害賠償或相關法律規定之責任;
    1. 部分機具與設備具潛在危險性,應詳閱操作手冊(說明),若未熟悉機具設備之操作與安全規範,應尋求營運管理單位之指導操作,切勿擅自作業。
    2. 機器啟動後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所。
    3. 創作者應對機具設備,連同其材質具基礎認識,並先行檢閱安全規則、實施各項關鍵動作檢查、以合乎各項機具與設備操作手冊規定之程序進行使用,並配戴或設置相應之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嚴禁將各機具與設備本體安裝之防護設備拆卸或意圖使其失去防護作用。
    4. 機具與設備使用完畢應歸位或賦歸於原始設定狀態,做好機具與設備保養及清潔工作,並應關閉其電源;若機具與設備屬架設於固定座或懸鎖、固鎖於特定位置,並明訂禁止私自搬動或移位者,切勿擅自更動架設或固定之位置。
    5. 本場地之機具與設備其電力負載,均按本場地用電安全容量進行迴路配置,嚴禁自行更動機具與設備之插座位置,避免因過載導致機具與設備毀損,或導致火災發生。
    6. 連接集塵器之機具,請勿用於打磨金屬或電燒等易達燃點之工作,避免產生高溫與其他粉塵接觸而產生火花或引燃。
    7. 禁止使用壓縮空氣作為身體或服裝清潔之用。
    8. 機具與設備操作過程中,如運作產生任何異常狀況(如震動、不正常聲響或其它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機並即刻向營運管理單位報修,禁止繼續使用或企圖自行排除故障;同時,禁止使用掛設故障待修告示之機具與設備。
  7. ((四) 機具設備之空間使用:
    創作者應符合下列規範,若因情節重大導致危安事件發生者,除應負連帶之人員與設備等損失賠償或相應之法律責任外,本場地得停止機具設備之申請與登記權30~90日或終止創作者使用之權利:
    1. 機具設備內嚴禁煙火、嬉戲、奔跑、喧嘩、飲食。
    2. 因創作所需之易燃物體、材料、油類與溶劑等,除當日當次用量之外,請勿大量儲存於儲藏櫃或工作空間。若有使用化學藥品,限於化學防護或通風處使用。
    3. 機具設備出入口、通道口、安全門、排風(污)口,以及機具與設備劃定之安全操作範圍內,不得任意堆置物品、材料或可以導致操作安全疑慮之物件。
    4. 創作者必須牢記滅火器、急救箱的位置,熟悉急救裝備之操作方法及緊急逃生路線、瞭解本場地內之安全標誌。
    5. 設備與機具使用者應負責借用期間場地之清潔維護。
  8. (五) 有機溶劑與化學品使用規範:
    1. 盛裝有機溶劑或化學品之容器材質應符合原廠或法令規定之容器材質(不得與食品、清潔或醫療等器材容器混用,避免人員誤食與誤用),並妥善加蓋防止化學物品或有機溶劑蒸散,確實標示主成份學名與種類名稱;若屬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等,應存放 於指定之位置,並依危害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之,除當日與當次用量外,請勿過度儲存備用品;有毒害之廢液、廢棄物或逾期、過期不用之有害化學品與有機溶劑,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法令規定儲存、申報與處理,不得任意傾倒於水槽或與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併同處理。
    2. 有機溶劑或化學品應公告其毒性、操作注意事項與緊急應變措施等;處理有機溶劑或化學品時,應配戴防護手套與口罩、圍裙或眼罩等、避免皮膚直接接觸溶劑,同時應開啟通風與換氣設施,避免吸入蒸散之溶劑危害健康。
    3. 遭有機溶劑或化學品潑濺,應即刻按緊急程序處理,並視傷害情況送醫治療。
    4. 易燃或易爆之有機溶劑與化學品,禁止擺放於加熱或易產生火星等機具與設備週邊。
  9. (六) 服裝規定:
    使用機具與設備時,應穿戴該機具相應之安全服裝及配件,其餘穿著建議如下:
    1. 為避免毛髮捲入機器設備,頭髮應妥適綁好。
    2. 穿著寬鬆衣著,以及細肩帶衣物或無袖上衣、垂墜項鍊、耳環與圍巾等飾品應避免捲入運轉中之機具。
    3. 穿著褲子應以厚質工作褲或牛仔褲為主,避免穿短褲、裙子、七分褲或尼龍材質衣褲等裸露皮膚造成機具碰觸傷害。
    4. 穿著鞋子應以厚底或安全鞋為主,請勿赤腳、穿著露趾拖(涼)鞋。
    5. 搬運有腐蝕物或有毒物品時,應適當使用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眼鏡、口罩、面罩等,以確保安全。
  10. (七)設備類型其涵蓋範圍:
    1. 木工設備:自動刨木機、圓鋸機、線鋸機、帶鋸機、木工車床、木工雕刻機、偏心磨砂機、集塵機。
    2. 金工設備:布輪拋光機、刻字機、珠寶工作桌及相關手工具。
    3. 編織設備:縫紉機。
    4. 綜合設備:雷射雕刻機、3D印表機。
    5. 其餘創作者與一般使用者自行攜帶之設備工具。
  11. (八)木工設備安全細則
    1. 大型木工機具操作人員,應受過相關課程訓練,了解正確操作方式。
    2. 用砂輪機時,務必依規定配載面罩或安全眼鏡及口罩;並自行準備耳塞,以防噪音之害。
    3. 凡木材已扭曲或老舊不堪加工時,不得使用相關機具作業。
    4. 裁切之木料應詳細檢查,嚴禁鐵釘、砂石、膠漆等物未清除即進行裁切,以免造成鋸片受損及安全問題。
    5. 機器運轉過程中,有任何異常發生時,應立即通知營運管理單位處理。
    6. 圓盤鋸
      1. 在鋸截時,鋸齒露出材料表面不可超過3公釐以上
      2. 必須使用安全罩,以防意外。
      3. 操作時,不可與人交談。
      4. 鋸狹窄材料,必須使用推桿。
      5. 不要站在鋸片前操作,應站在鋸片側邊。
      6. 不要在鋸片運轉時,拾取廢料。